「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業經行政院於111年12月21日發布,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主要修正為補休期限延至2年內)

發佈日期 : 2023-02-08
說明二市府補充規定略以,主要修正為補休期限延至2年內(註:原為1年內),另增修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人員之加班費及待命加班費相關規範。


餘請詳來函及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