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業經行政院於111年12月21日發布,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主要修正為補休期限延至2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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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3-02-08
說明二市府補充規定略以,主要修正為補休期限延至2年內(註:原為1年內),另增修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人員之加班費及待命加班費相關規範。
餘請詳來函及其附件。
來文.pdf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含說明).pdf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條文).pdf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總說明.pdf
行政院令.pdf
行政院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