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
2020-11-04
一、依本府109年10月20日新北府勞業字第1091969242號函辦理。
二、旨揭訂定準則業經勞動部於109年4月6日修正發布增訂第2條第2項「前項辦法,應明定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之規定,並自109年11月1日施行。
三、有關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範例,可至新北勞動雲網頁(網址:https://is.gd/zGIxHj)下載;至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措施(適用性工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範本),則可至本府社會局網頁(網址:https://is.gd/FrxDyX)下載。
四、因部分學校反映未收悉前開府函,爰檢附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