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函以,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3點及第5點,並自109年12月22日起生效,請查照轉知。
字體大小:
小
中
大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發佈日期 :
2021-01-04
依據行政院109年12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09004802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382055300X0000000_10923152054_109D2545600-01.pdf
382055300X0000000_10923152054_109D2545601-01.pdf
382055300X0000000_10923152054_109D2545602-0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