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法務部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部分規定,並自一百一十年三月八日生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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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1-03-25
一、依據本府110年3月10日新北府政四字第1100432657號函及法務部110年3月8日法廉字第11005001200號函辦理。
二、檢附法務部原函及附件各1份(如附件1~6)。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來文.TIF
附件1.TIF
附件2.pdf
附件3.pdf
附件4.pdf
附件5.pdf
附件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