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學校教教評會就教師涉有教師法第14條至第16條或第18條規定之情形,學校教評會審議案件,未作為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決議,應報教育局認定一案
字體大小:
小
中
大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發佈日期 :
2021-09-03
發佈者 :
人事助理
詳如來文(附件)。
來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