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1年1月1日起,公務人員核計休假日數時 得採計之年資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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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1-11-04
發佈者 :
人事助理
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得將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上開所稱「全時專任」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而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者非屬之。為利各機關於實務認定上有所依循,銓敘部茲就110年8月24日令函相關要件之認定標準及特殊案例之處理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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