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差假事宜)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18日施行後,教師請陪產檢及陪產假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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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2-02-14
發佈者 :
人事助理
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於111年1月18日施行後,教師請陪產檢及陪產假相關事宜摘述如下:
教師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分娩之事實及需求,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陪產檢假7日(得以時計);至教師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規定(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8日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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