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
2022-02-23
發佈者 :
人事助理
ㄧ、依來文附件3修正總說明,修正要點如下:
1.增訂校長於考核年度內,對學生有體罰、霸凌、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或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六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者,視其係受申誡或記過以上之懲處,明定為不得考列甲等,或不得考列乙等以上之情形;另增訂校長有隱匿或延遲通報學生涉犯毒品事件或性侵害之情形者,不得考列乙等以上。(修正條文第六條)
2.增訂校長隱匿、延遲通報學生涉犯毒品事件,或要求藥物濫用個案學生辦理休學、轉學情形,應予以記大過;另增訂校長有體罰或霸凌之情形者,依情節輕重,予以記大過、記過、申誡;增訂懲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懲處者,其懲處權之行使期間起算時點。(修正條文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