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及保障校園安全,有關學校聘僱臨時人員(含警衛)簽訂勞動契約書之建議事項

發佈日期 : 2022-09-16 發佈者 : 人事主任
學校聘僱臨時人員(含警衛)簽訂勞動契約書建議納入以下文字:
(一)雙方義務:甲、乙雙方應遵守甲方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或工作規範)情節重大者:
1、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性侵害行為屬實者。.
3、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者。
4、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者,或經調查確認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之性騷擾事件屬實者,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處罰者。
5、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規定處罰者。
6、乙方有其他違反中華民國法令,經甲方認定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