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轉勞動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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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3-02-10
發佈者 :
人事助理
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解釋令摘陳如下:
受雇者子女未滿2歲需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內者,應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外之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餘請詳來函及其附件。
來文.pdf
來文附件1.pdf
來文附件2.pdf
來文附件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