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修正「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10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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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5-09-25
發佈者 :
人事主任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十點規定:
代理教師待遇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所代理科(類)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
代理教師依起聘時所具學歷及聘任資格敘薪。但代理教師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提敘薪級及取得較高學歷改敘,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
代理教師於代理期間取得聘任之教育階段、類(科)合格教師證者,得辦理改敘,並自申請日生效。
1140919來文.PDF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十點規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