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敘薪) 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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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5-10-03
發佈者 :
人事助理
請符合案內情事改敘者速洽本室辦理。
來文.pdf
1956721_1140924-教育部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