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敘薪) 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發佈日期 : 2025-10-03 發佈者 : 人事助理
請符合案內情事改敘者速洽本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