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轉勞動部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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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5-12-12
發佈者 :
人事助理
考量家庭照顧假之事由多樣且照顧所需之次數及時間不一,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來文.pdf
2503039_勞動部114年12月1日勞動條4字第1140148574B號函.pdf
2503039_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pdf
2503039_114年12月9日總處培字第1140024921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