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轉勞動部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

發佈日期 : 2025-12-12 發佈者 : 人事助理
考量家庭照顧假之事由多樣且照顧所需之次數及時間不一,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