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兒園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發佈日期 : 2026-08-11 發佈者 : 人事助理
如校內有符合資格教師,請洽人事室申請提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