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兒園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字體大小:
小
中
大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發佈日期 :
2026-08-11
發佈者 :
人事助理
如校內有符合資格教師,請洽人事室申請提敘
1159005539.pdf
1508155_1150723-教育部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