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2條新增第2項規定,自109年11月1日施行
發佈日期 :
2020-10-28
一、依勞動部109年4月6日勞動條4字第1090130032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性工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原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2條規定:「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雇主,應依本準則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告及印發各受僱者。」經查前開準則於109年4月6日修正發布增訂第2條第2項「前項辦法,應明定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之規定,並自109年11月1日施行。
三、根據前開準則修正立法理由所載,係為保障受僱者或求職者之申訴權益,受僱者或求職者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後,地方主管機關應就雇主是否違反性工法第13條規定進行查察,若有違反上開規定情事,應依性工法第38條之1規定論處。而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並無性工法第38條之1規定之適用。
四、有關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範例,可至新北勞動雲網頁(網址:https://is.gd/zGIxHj)下載;至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措施(適用性工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範本),則可至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網頁(網址:https://is.gd/FrxDyX)下載。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性工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原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2條規定:「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雇主,應依本準則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告及印發各受僱者。」經查前開準則於109年4月6日修正發布增訂第2條第2項「前項辦法,應明定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之規定,並自109年11月1日施行。
三、根據前開準則修正立法理由所載,係為保障受僱者或求職者之申訴權益,受僱者或求職者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後,地方主管機關應就雇主是否違反性工法第13條規定進行查察,若有違反上開規定情事,應依性工法第38條之1規定論處。而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並無性工法第38條之1規定之適用。
四、有關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範例,可至新北勞動雲網頁(網址:https://is.gd/zGIxHj)下載;至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措施(適用性工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範本),則可至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網頁(網址:https://is.gd/FrxDyX)下載。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