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依據:
貳、 學習載具與行動充電車借還方式:
- 一、 當日:
- (一) 以「班級」為借用單位,借用時間以「節」計算。
- (二) 借用前,應至預約系統以校務行政系統帳號預約,並經設備管理者同意,至教務處借填寫「借用登記表」,確實回報用途、課程名稱、授課教師、借用人及借用數量等相關資訊,借出、歸還時皆須簽名點交以示負責。
- (三) 歸還前,請教師指導學生務必確認學習載具皆已關機,並依照編號放置於充電車內。
- 二、 長期:
- (一) 以「個人」∕「班級」為借用單位,借用時間以「學年」∕「學期」∕「其他指定期間」計算,以「經濟弱勢」∕「家中無電腦、平板之學生」∕「推動計畫班級」等為原則對象。
- (二) 借用前,借用人應至教務處借填寫「借用登記表」,並檢查設備狀況,若有損壞故障之情形,應立即告知。若未聲明,視同本設備借用時為良好狀態。借出、歸還時皆須簽名點交以示負責。
- (三) 設備借用期間,借用人應負妥善使用、維護、保管之責任。如遇異常或其他意外狀況,借用人應立即將設備送回原借出單位。
- (四) 配合學校規定時間繳交相關資料與設備歸還。
參、 借用單位應配合事項
- 一、 借用人因使用或管理不當,致設備發生損壞或遺失,借用人須負擔維修或賠償責任,賠償同廠牌同等級品。
- 二、 使用設備僅供學習之用,不得使用其他各項加值付費功能,如產生各項費用,由借用人支付。
- 三、 設備使用應遵守資通安全管理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規定,不得利用借用設備從事不當行為。
- 四、 設備借用完畢請將個人帳號、紀錄等機敏資訊登出或刪除,以免後續借用人員留存及使用。
肆、 學習載具與行動充電車設備管理之單位應善盡保管責任。
伍、 學習載具與行動充電車應列入學校資通安全維護計畫「風險評估表」中評估風險等級。
陸、 本管理辦法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