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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淡水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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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Taipei Municipal Tamsui Junior High Sch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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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1條、第3條,業經該院於111年7月15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10017397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發佈日期 : 2022-07-28 發佈者 : 人事助理
本次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1. 將「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修正其給假條件、給假日數(修正為7日)及給假期間;
2. 另增訂各機關對聘僱人員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亦不得影響其考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修正條文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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