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業經行政院訂定發布,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
發佈日期 :
2023-03-08
發佈者 :
人事助理
註:
非屬適用對象之人員:
(一)本府所屬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之人員,應優先適用勞基法之規定,惟其相關之加班時數之核定權責機關部分,仍依本府本年2月4日函(如參考附件)辦理;至各機關報府核定專案加班時,亦得依服勤實施辦法及前開之補充說明辦理。
(二)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人員,請本府教育局依教育部所訂規定辦理,倘未規定者,得依服勤實施辦法及前開之補充說明辦理,或另訂之。
餘請詳來函及其附件。
非屬適用對象之人員:
(一)本府所屬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之人員,應優先適用勞基法之規定,惟其相關之加班時數之核定權責機關部分,仍依本府本年2月4日函(如參考附件)辦理;至各機關報府核定專案加班時,亦得依服勤實施辦法及前開之補充說明辦理。
(二)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人員,請本府教育局依教育部所訂規定辦理,倘未規定者,得依服勤實施辦法及前開之補充說明辦理,或另訂之。
餘請詳來函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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