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4月17日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發佈日期 :
2024-04-29
發佈者 :
人事助理
(一)修正條文第4條: 增訂教師得採取之強制措施及阻卻違法事由。
(二)修正條文第7~8條:增訂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教師疑似有第二條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情形時通報機制(註:另參教師法第14-16條及第18條)及學校接獲檢舉之通報、移送及通知。
(三)修正條文第61條:新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實驗教育教師、專任運動教練、 協同教學人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職員、 教官、學務創新人員、工友、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學校外聘運動教練、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輔導管教或研究之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餘請詳來函及其附件。
(二)修正條文第7~8條:增訂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教師疑似有第二條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情形時通報機制(註:另參教師法第14-16條及第18條)及學校接獲檢舉之通報、移送及通知。
(三)修正條文第61條:新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實驗教育教師、專任運動教練、 協同教學人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職員、 教官、學務創新人員、工友、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學校外聘運動教練、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輔導管教或研究之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餘請詳來函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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