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宣導勤休制度
發佈日期 :
2024-05-20
發佈者 :
人事主任
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解釋之意旨,保障公務員之健康權,考試院前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行政院並據以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修訂「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上述各項規定並同步於112年1月1日施行。另新北市為避免教職員工服勤過勞及確保其健康權,同時配合修訂「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出差加班應行注意事項」,主要規範事項摘陳如下,請同仁參閱附件,並請各業務單位確實遵守相關規定辦理。
1、單位主管應視業務需要覈實指派所屬教職員工加班,不得浮濫。加班者詳述加班事由,於事前至校務行政系統/智慧差勤管理系統/加班申請(有活動計畫、上級指派或特殊情形者,請檢附相關公文簽呈),並於加班後線上填寫加班時數與申請補休(或加班費)。
2、加班應儘量以補休為原則,單位主管應注意及關懷加班同仁服勤狀況,發現有過勞情形應促請適度補休休息,以保障其健康權,核給補休假以小時為單位,並應於加班後2年內補休完畢,目前智慧差勤系統建置有加班補休屆期前1個月自動預警提示,請同仁及早規劃補休(另適用勞基法人員之補休或加班費支給,另參照勞基法之規定辦理)。
3、一般加班時數上限:上班日加班時數不得超過4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月不得超過20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超過12小時者,得專簽經校長簽准加班,惟當月仍不得超過20小時)。
4、專案加班時數與程序:應由業務單位事先專案報局端業務科核准,每人每日(含放假日及例假日)加班時數連同法定辦公時數超過12小時且不超過14小時,或全月合計加班總時數超過20小時且不超過60小時(另每人每日超過14小時或全月合計超過60小時者,則係依規定專案報市府核定)。
1、單位主管應視業務需要覈實指派所屬教職員工加班,不得浮濫。加班者詳述加班事由,於事前至校務行政系統/智慧差勤管理系統/加班申請(有活動計畫、上級指派或特殊情形者,請檢附相關公文簽呈),並於加班後線上填寫加班時數與申請補休(或加班費)。
2、加班應儘量以補休為原則,單位主管應注意及關懷加班同仁服勤狀況,發現有過勞情形應促請適度補休休息,以保障其健康權,核給補休假以小時為單位,並應於加班後2年內補休完畢,目前智慧差勤系統建置有加班補休屆期前1個月自動預警提示,請同仁及早規劃補休(另適用勞基法人員之補休或加班費支給,另參照勞基法之規定辦理)。
3、一般加班時數上限:上班日加班時數不得超過4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月不得超過20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超過12小時者,得專簽經校長簽准加班,惟當月仍不得超過20小時)。
4、專案加班時數與程序:應由業務單位事先專案報局端業務科核准,每人每日(含放假日及例假日)加班時數連同法定辦公時數超過12小時且不超過14小時,或全月合計加班總時數超過20小時且不超過60小時(另每人每日超過14小時或全月合計超過60小時者,則係依規定專案報市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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