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113年8月29日發布廢止
發佈日期 :
2024-09-05
發佈者 :
人事助理
一、本文係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113年8月29日發布廢止「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案。
二、茲因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 ,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之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如參考附件)已明定公務員每日、每週辦公時數與每週休息日數;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訂定;輪班輪休人員勤休相關事項 ,則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訂定,或授權所屬機關(構)依其業務特性定之。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廢止「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餘請詳來函及其附件。
二、茲因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 ,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之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如參考附件)已明定公務員每日、每週辦公時數與每週休息日數;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訂定;輪班輪休人員勤休相關事項 ,則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訂定,或授權所屬機關(構)依其業務特性定之。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廢止「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餘請詳來函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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