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 「教師請假規則」業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
發佈日期 :
2025-10-20
發佈者 :
人事助理
本次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1.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並得以時計,且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修正條文第3條)
2. 增訂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當學年度未具休假三日資格者,應給予休假三日。(修正條文第8條)
3. 修正留職停薪教師復職後休假日數計算方式,於復職當學年度兼任行政職務,得以其年資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休假。(修正條文第9條)
於請詳附件
1.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並得以時計,且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修正條文第3條)
2. 增訂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當學年度未具休假三日資格者,應給予休假三日。(修正條文第8條)
3. 修正留職停薪教師復職後休假日數計算方式,於復職當學年度兼任行政職務,得以其年資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休假。(修正條文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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