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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淡水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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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Taipei Municipal Tamsui Junior High Sch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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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所屬教職員工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性騷擾行為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者,不適用本申訴管道)

發佈日期 : 2025-01-22 發佈者 : 人事主任
一、所稱性騷擾,包括:

(一)「性別平等工作法」之性騷擾,謂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適用前項第一款「性別平等工作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者,不適用同一項第二款「性騷擾防治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

性騷擾行為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者,依其規定辦理,不適用本申訴管道。

二、申訴應以書面(申訴書如附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機關或就學校、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如為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

(三)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四)申訴之年、月、日。

三、本校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

專責處室:人事室
電 話:2621-2758分機31
電子信箱:ae7487@ntp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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