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退撫新制實施(85.02.01)後,曾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師範校院結業生已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得於114.6.5起10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發佈日期 :
2025-06-13
發佈者 :
人事助理
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均應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始得採計為退休年資,爰教育部針對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師範校院結業生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規範,發布旨揭解釋令。已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得於旨揭令發布之日起10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逾3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餘請詳來函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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