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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淡水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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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轉勞動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解釋令

發佈日期 : 2023-02-10 發佈者 : 人事助理
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解釋令摘陳如下:
受雇者子女未滿2歲需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內者,應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外之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餘請詳來函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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