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類家庭(非專業人員團體家庭)之照顧人力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
發佈日期 :
2026-05-20
發佈者 :
人事助理
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類家庭(非專業人員團體家庭)之照顧人力縱非屬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考量旨揭照顧人力身兼受僱者身分,實務上仍有照顧被安置之兒少而有向雇主請假之需求,亦得依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請家庭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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